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誼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秋蕊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1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