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桂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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