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乙○○
戊○○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住台南市○○路○段○○○號右四人共同
黃雅萍 律師住台南市○○路○段○○○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