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毒偵字第一0七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警局所查扣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一包及法務部調查局鑑驗書一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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