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6號

原告 王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雲壤

被告 王亭雅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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