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訴字第6號
原告 王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雲壤
被告 王亭雅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23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