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小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54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告 周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267元,及其中新臺幣31,166元自民國97年10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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