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659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告 葉永焜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紹齊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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