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本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