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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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四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六月一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自九十年四月底至同年五月底止)犯侵占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七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