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5號聲請人甲○○
丙○○丁○○兼共同訴訟乙○○代理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8年度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催字第3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滿祥電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NC-NO.000038、NC-NO.000039、│壹萬股│12│120,000│││││NC-NO.000040、NC-NO.000051、││││││││NC-NO.000052、NC-NO.000053、││││││││NC-NO.000054、NC-NO.000055、││││││││NC-NO.000056、NC-NO.000057、││││││││NC-NO.000058、NC-NO.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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