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逸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64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3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文逸係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6日經原審判決其共同攜帶兇器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7月;扣案之鐵撬1支沒收;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4月,偽造之「 謝仁欽 」署押共42枚(含簽名18枚及指印24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扣案之鐵撬1支及偽造之「謝仁欽」之署押共42枚(含簽名18枚及指印24枚)均沒收。該判決於99年11月4日送達被告後,經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在99年11月12日具狀提出上訴,有前開判決及送達證書、上訴狀之收受日期記載可憑。惟被告提出上訴時,僅以「上訴人部分罪行,實無參與,難以甘服之,於法定期日內先提出上訴書狀聲明,容理由書狀隨後補呈」等語表明上訴意旨,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原審乃於99年12月13日命被告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並於99年12月28日送達,有該通知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被告逾期迄未補提上訴理由,亦經本院查詢在案,因認本件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