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台中市○○路○號)接受親子血緣關係鑑定。
二、鑑定費用由原告預納。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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