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1404號原告甲○○
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丁○○、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提解在押被告戊○○、乙○○2人之差旅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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