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零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提出完整聲明及主張之準備書狀及相關證物。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