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6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之父母 劉聰漢 、 劉陳家騏 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