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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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64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麗瓊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 潘憲岑 、 潘冠宇 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93號准予備查,因被繼承人前有詐害債權之行為,聲請人為求訴訟順利進行,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麗瓊於102年11月2日死亡,其子女潘憲岑、潘冠宇均已拋棄繼承等情,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繼字第393號繼承卷宗查明屬實。惟查被繼承人尚有子 潘運慶 ,且其未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106年12月6日新北峽戶字第1063898387號函、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從而,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潘運慶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