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吳國雄
吳國俊 被告 吳福德
吳志德 吳宏仁 吳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分割,又上開224地號土地面積為644.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為700分之222;225地號土地面積為177.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800元,原告應有部分各為1510分之503;226地號土地面積為256.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700元,原告吳國俊應有部分為2540分之847、原告吳國雄應有部分為2540分之846,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1,931元【計算式:224地號土地面積
644.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持分(222/700+222/700)+225地號土地面積177.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800元/平方公尺×持分(503/1510+503/1510)+226地號土地面積256.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持分(847/2540+846/2540)=2,131,93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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