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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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請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李炳生 公法定代理人 李汪圈 相對人 廖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 鋐」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汪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