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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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25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卓明祥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卓明祥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89年11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卓明祥有配偶 陳金枝 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卓偉智 、 卓咏聰 、 卓依蓁 、 卓縈榛 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生存,且查無陳金枝、卓偉智、卓咏聰、卓依蓁、卓縈榛等人有對被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情事,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謄本及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應由被繼承人之配偶陳金枝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卓偉智等人繼承,尚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