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固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該案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依法傳拘受刑人無著,乃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布通緝,迄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始經警緝獲受刑人歸案,隨即發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既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揆諸前揭法條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自無從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從而,此部分聲請意旨,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條件,自應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壹年│├────────┼────────┼────────┼─────────┤│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條例第1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第2項│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89年5月底某日起│90年8月1日16時許│90年11月中旬某日起││日期│至同年7月23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至91年1月17日│├────┬───┼────────┼────────┼─────────┤││機關│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桃園地檢署││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89年度毒偵字第│90年度毒偵字第│91年度毒偵緝字第││││4119號│3022號│354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9年度易字第2141│90年度易字第2721│91年度訴字第1562號││事││號│號│││實├───┼────────┼────────┼─────────┤│審│判決│89年10月13日│91年4月2日│91年12月10日│││日期││││├────┼───┼────────┼────────┼─────────┤││機關│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90年1月6日│91年5月26日│92年1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玖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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