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475號、: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於94年
3月31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因詐欺案經本院於95年6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因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6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詐欺│竊盜│││例│例│││││(連續施一毒)│(連續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08.07│93.08.07│93.09.19│93.09.26│││至│至│││││93.11.01│93.11.02│││├──────┼───────┼───────┼───────┼───────┤│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3年毒│基隆地檢93年毒│基隆地檢93年偵│基隆地檢93年度││機關年度案│偵字第2190號│偵字第2190號│字第4134號│偵字第4134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846號│846號│513號│513號││事實審├──┼───────┼───────┼───────┼───────┤│││││││││判決│94.03.31│94.03.31│95.06.19│95.06.19│││日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846號│846號│513號│513號││判決├──┼───────┼───────┼───────┼───────┤││判決│││││││確定│94.05.09│94.05.09│95.08.30│95.08.30│││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基隆地檢94年度│基隆地檢94年度│基隆地檢95年│基隆地檢95年││備註│執字第1114號│執字第1114號│執字第2235號│執字第223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