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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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九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叁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