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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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翠翼鳩鳥」肆隻及「喜鵲鳥」壹隻,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翠翼鳩鳥」四隻及「喜鵲鳥」一隻,係被告甲○○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