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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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61號聲請人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建新小客車│台北富邦銀│97年5月16日│250,000元│0000000││││租賃股份有│行板橋分行│││││││限公司 蘇明 ││││││││仁││││││├───┼─────┼─────┼──────┼─────┼─────┼──┤│002│和新小客車│台北富邦銀│97年5月14日│330,000元│0000000││││租賃股份有│行板橋分行│││││││限公司蘇明││││││││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