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炳英
被 告 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