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0年度馬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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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馬簡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盈傑
         蔡清南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趙盈傑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蔡清南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虎豹王二代壹臺(含IC板壹片)及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長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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