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九日日出前之凌晨夜間,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
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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