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五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邱淑菁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參仟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玖仟零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