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五О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邱淑菁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參仟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玖仟零壹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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