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訴人己○○
丁○○癸○○午○○巳○○○庚○○乙○○戊○○○丙○○壬○○辛○○卯○○視同上訴人子○○
丑○○辰○○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上訴人甲○○
未○○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5月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錦輝註明:請上訴代理人查報下列事項:
㈠有權使用系爭土地之權源及法律關係。
㈡系爭土地何以登記為上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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