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8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7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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