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雪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0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0月11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