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六號
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甲○○○右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起訴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履行同居,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