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贓物


主文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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