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 律師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丙○○因八十六年度易緝字第三一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亦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