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