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度苗簡字第四九○號
原告開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新台五路二段七十九號十二樓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 律師被告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