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相關情事及本院業已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
7月6日宣判,爰認於被告提出相當金額具保之情況下,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綉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