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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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

原告 唐丙益

唐啓華

唐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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