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鑑宸(原名吳曉鵬)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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