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69號原告 周玉蓮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 周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土地「50001.5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5001.5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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