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 毆宸禛
號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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