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哲
號舍)本件被告王明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
法官彭凱璐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