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林惠嬌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莊尚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涂曉蓉【附表】
1.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
商?兩造有無成立協商或不成立協商?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3.除聲請人已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之外,請提出聲請人於郵
局、各金融機構、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4.請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領取政府補助金或津貼。
5.請釋明有無以「聲請人本人、子女 林子恆 、子女 張淳暐 、父
林順和 、母親 伍秀妹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繳納保費之年限、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之保費金額。
6.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親林順和、 武秀妹 於各金融機構、郵局
、農漁會信用部最近二年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並提出林順和、武秀妹之工作狀況及收入證明。
7.請陳報聲請人之兄弟姊妹5人之姓名,並提出其現行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8.請提出子女張淳暐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9.請釋明聲請人現居住於何處?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或其他處所
?與聲請人同住之人為何?併請提出「臺東縣太麻里鄉美和村荒野101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陳報上開房屋係何人所有?
10.若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聲請人之更生清償方案為何?計
畫每月清償之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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