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2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育瑜 上訴人即原告劉育瑜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愛華 因100年度家訴字第320號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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