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3號上訴人 張壹良
梁阿嬌 被上訴人 張雪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2月29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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