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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