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許清俊
許家楨 許家祥 許瑞碧 許博鏞 許承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溫儀姍
許凱翔 許凱勛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高鈞 被告 潘軍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玖佰元【計算式:167《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4,
7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8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