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原 告 黃玉妹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萬5,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