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52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叁仟伍
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