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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